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认定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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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展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嘉兴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认定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6月25日
嘉兴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
认定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嘉兴市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示范行动方案(2025-2027年)》,发挥市场端拉动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就地应用,扎实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有力支撑我市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以下简称“三新”)是指通过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形成的高质量技术产品服务。
新技术是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等进行明显改进和革新且可交易、可转移转化具有市场前景的技术。
新产品是以新技术原理或设计理念生产的全新产品或通过改善结构、材质、工艺等从而显著提高性能、拓展使用功能的产品,且产权明晰、质量可靠,具有市场潜力、首次投放市场。
新服务是指利用创新技术,拓展服务领域方式,产生高质量、个性化、人性化和数字化的新变革服务。
第三条 “三新”重点面向我市产业发展和民生社会发展需求,重点支持135N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未来能源等未来产业需求以及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社会民生领域需要。
第四条 “三新”认定工作在市委科技委的统筹领导下,由市科技局(市委科技办)具体实施。实行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构建部门联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力量聚合。
第二章 申请要求
第五条 在嘉兴注册登记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严重失信记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保事故。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三新”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嘉兴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和社会民生发展需求;
2.具有转移转化、推广使用的基础;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4.具备首创性(主要包括基础原理首创、核心技术首创、产品功能首创三类)或可替代进口,质量可靠,相关技术指标在类似技术、产品、服务中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
5.符合国家和省、市对产品生产、销售的相关规定及特殊要求,具备较好市场前景。
第七条 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有行业特殊管理要求的,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三新”认定范围:
1.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
2.原技术产品已经过认定,现无重大改进;
3.将产品整机拆分成若干部件、组件和零件,或将系统应用软件拆分成若干模块化软件,或将软硬件一体化产品拆分成硬件装置和控制软件分别申报认定的;
4.完全以外购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产品,申报单位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
5.有质量问题或隐患的产品。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嘉兴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申请书;
2.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查新报告或相关证书等;
3.国家和本市对产品服务生产、销售有相关规定及特殊要求的,应提供产品服务符合规定及要求的有关文件;
4.其它辅助材料。如申请技术产品服务的科技研发投入、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设备购置等相关财务报表以及承诺书等。
第十条 材料时效性。原则上要求检验检测报告在申报前2年之内,查新报告在申报前1年之内,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在申报前3年之内,其他佐证技术水平的文件在申报前1年之内。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十一条 采用常态化申请、集中认定的方式组织开展“三新”认定。
第十二条 申请嘉兴市“三新”具体程序如下:
1.发布通知。年初发布“三新”认定申请通知,申请单位根据申请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初步审查。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书面材料初审,并提交意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市级相关企事业单位申请材料初审,并提交意见。
3.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征集市委科技委成员单位意见,并向公安、税务等部门函询申请主体是否存在重大违法失信行为。
4.公示认定。拟认定名单按规定提交集体决策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单位可在线申领“嘉兴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证书”。
第四章 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三新”、国际国内“三首”产品、省级工业新产品、浙江制造精品和“品字标浙江制造”产品列入《嘉兴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向社会公布,并予以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目录》有效期2年,实行动态管理。对纳入《目录》满一年的“三新”产品进行跟踪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更新目录,建立合理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支持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选用“三新”,在以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招投标活动中,引导市场主体积极主动使用“三新”;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率先应用“三新”。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价因素,不得以规模、成立年限、市场业绩等为由限制“三新”参与投标的资格,鼓励采购人优先采购“三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采购“三新”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其他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参照政府采购要求的,鼓励采购“三新”。
第十七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化采购中优先使用“三新”,对具有示范效应的“三新”应用场景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三新”推广应用综合险,将“三新”推广应用综合险纳入年度科技保险补贴险种范围,对投保“三新”推广应用综合险的,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第十九条 建立“三新”跟踪服务制度,组织开展“三新”应用推广活动,通过举办各类需求对接会、路演推介会、应用大赛等,扩大“三新”社会影响力和品牌知晓度,促进“三新”应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被取消资格的单位,2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效期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保护事故,产品试用或使用中反映有重大质量缺陷的;
3.有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涉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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