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科技管理活动中专家费发放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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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科综[2016]25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科技管理活动中专家费发放标准的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4月13日
关于科技管理活动中专家费发放标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管理活动行为,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明工作纪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由市科技局组织(包括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的评审、验收、评奖、认定、评估、鉴定、咨询、论证等科技管理活动所聘请的评审专家费用的发放。
二、发放标准
(一)科技项目验收
1、会议验收专家费发放标准:
参加项目会议验收的专家费为1000元/人·天。如果当日安排一个以上项目的,专家费增发200元/人·项。专家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天。对于市外专家,考虑交通原因,可视情增加300元/人·次。
2、通信验收专家费发放标准:
参加项目通信验收的专家费为500元/人·项。
(二)各类科技项目网络评审
参加各类科技项目网络评审的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为:10项及以内的,600元/人;超过10项的,专家费增发50元/人·项;专家费最高不超2000元/人。
(三)咨询、认定、评估、鉴定、论证等科技活动
参加咨询、认定、评估、鉴定、论证等科技活动的专家费发放标准一般为600元/人·天,重要活动800-1000元/人·天,重大活动专家费的发放视情而定。重要、重大活动由主办处室事先提出发放建议,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对于现场考察不统一安排车辆并且考察组集中乘坐专家驾驶的私家车,可视情给予驾车专家增加100元/天。
三、工作程序
各处室在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前,应将工作内容和方案、专家名单、专家费发放清单等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局财务,根据财务规定流程操作。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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